2023-12-28 14:01:13 怀化人事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公基备考丨合同法中邀约和邀约邀请问题
一
概念区分
邀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邀约邀请: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
其他不同点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方向明确的另一方的合同表示,受要约人回复同意或者是承诺,即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人,希望有人能对自己发出要约,然后回复成立合同,上文有对两者定义和效力的区别作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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