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 13:49:35 怀化人事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21湖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用益物权——居住权
2021年1月1日新生效了《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和修改了不少内容,在考试中新修改内容往往更容易出题,其中“居住权”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新增知识点之一。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那么接着带大家学习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察居住权。
一、考察形式
第一种考察形式主要为细节知识点考察,对于居住权的内涵细节进行考察,难度不大,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把握。第二种考察方式主要为案例考察,这也是居住权最主要的考察形式,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理解。
二、知识点内容考点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解读】居住权设立有两种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和遗嘱形式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有约定也按照约定。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读】居住权”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所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因为“居住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不是必须得无偿,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C项正确,居住权的设立并非是居住权合同签订就成立,而是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2021湖南事业单位招聘备考图书 | ||
图书 | 价格 | 购买 |
湖南省(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历年2本 | 49元 | 点击购买 |
2022升级版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库·6000题 4本 | 49元 | 点击购买 |
『<尊享系列>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4800题库-2021版』 | 80元 | 点击购买 |
<尊享系列>事业单位考试职测题库2本-2021版 | 59元 | 点击购买 |
2021版省(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综合写作 | 39元 | 点击购买 |
2021版-省(市、县)事业单位面试技巧·真题·热点三合一+2020版结构化面试2本 | 59元 | 点击购买 |
上一篇:2021年怀化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中国历史上的盛世
下一篇:没有了
20000
每日阅读20000+
粉丝20000+
每日转发
华图官方微信
微信号:18173153264
报名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新华大厦四楼华图教育
报名网址:
changsha.huat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