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法干警备考之肖像权
2015-08-06 14:31 湖南人事考试 http://hn.huatu.com/ 来源:湖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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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学涉及的内容较多,前期通过对基础知识的巩固,考生已经能够对相关的题目进行分析。
【实例】
下列情况中,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是
A.某教师将拍摄的路人特写镜头作为教学之用
B.某商人擅自将他人相片用于商店橱窗的装饰
C.某男为发泄心中不满将前妻照片置于马桶下
D.某记者将有领导人参加的会场拍摄后用于新闻报道
【参考答案】D。华图解析:C项中的某商人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时候,一是未经其同意, 二是其装饰商店橱窗是为了宣传,从而营利,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进行 使用他人肖像。综合这两点,可以断定构成其害肖像权。公民肖像权守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包括精神 损害赔偿。
A项未构成侵害肖像权,虽然拍摄的路人特写镜头,但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教学)的需要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C项中的某男虽未经其前妻同意,但是放置于马桶之下,并没有营利为目的,也未将前妻的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所以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D项是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也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补充说明】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为公民的 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 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因此,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使用其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有:
1.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公民有权自己拥有其肖像,排除他人未经同意制作、取得其肖像,并有禁止他人侮辱、损毁其形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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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怀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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