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民事行为的分类
2013-07-19 12:43 湖南人事考试 http://hn.huatu.com/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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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湖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一、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行为是否须符合法定形式
“式”——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四、独立民事行为、辅助民事行为
区分标准:意思表示中,是否具有设权实质内容
五、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六、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负担行为:以承担债务为目的、不导致财产权变动的民事行为。
处分行为:以财产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七、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区分标准:民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财产给予的原因与民事行为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民事行为。
无因行为:自身效力独立于财产给予的原因的民事行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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